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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18-10-25 17: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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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

(晋人社厅发〔2017〕5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激励政策

(一)引进省外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 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可在调入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2级,自批准的下月起执行,并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薪级。2017年及以后省内入选为以上同类高层次人才并有相应入选文件或证书的参照执行,从入选批准的下月起执行。

(二)被评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自批准的下月起执行。

(三)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推行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积极贯彻国家建立出台的特殊津贴制度。

二、实施绩效工资总量倾斜政策

(四)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可按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3.5倍核定。个别经费充裕、资金保障有力的,其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

(五)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可按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3倍核定。个别经费充裕、资金保障有力的,其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4.5倍。

(六)部分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且具有一定科学研究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按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2倍核定。个别经费充裕、资金保障有力的,其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3倍。

三、支持科研机构、高校的高层次人才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

(七)鼓励高层次人才兼职。科研机构、高校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可在外从事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所在单位与兼职人员约定兼职时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兼职收入原则上归个人。个人每半年要及时将本人兼职收入如实上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按国家规定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鼓励科研人员进行公益性兼职。鼓励科研机构人员申请兼职从事决策咨询、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公益性活动,公益性兼职人员在兼职时期内保留现聘岗位等级、工资福利等。兼职单位对科研人员公益兼职期间的食宿费、交通差旅费可给予适当补助并提供正常工作科研条件。兼职单位对兼职人员的年度公益性兼职服务考核情况,作为参加单位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公益性兼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推荐。

(九)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有关问题,按照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6﹞5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设置特设岗位。承担科技创新项目、重大技术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聘用高层次人才为其提供服务,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聘用单位通过与所聘人员签订特设岗位聘用合同明确薪酬待遇、保密约定、成果归属、专利分红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省、市、县所属不同层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承担的科研任务情况,适时调整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四、创新收入分配方式方法

(十一)高校、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自主分配,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40%。对从事基础教学、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比重至80%,保障固定收入水平;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可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至60%,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力度。

(十二)开展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试点。对“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具体发放办法结合高层次人才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本人基本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根据岗位变动、年度考核情况正常调整。对因为重大科研任务、工程项目等临时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在项目周期内可实行项目工资制,分配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其他问题

(十三)各有关单位实行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后,对超出现行财政负担政策的部分,由单位自行负担。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和改革性补贴(与我省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后同口径保留项目)继续按规定标准发放外,一律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外以任何理由再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

(十四)各有关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按我省缴纳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位缴纳部分应由财政给予保障的,按现行财政保障方式执行。

(十五)本实施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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