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奖励市县建立人才储备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晋财教〔2017〕275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奖励市县建立人才储备金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研究制定了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人才储备金等制度的市县政府。省财政每两年奖励一次。
第三条 奖励标准。以建立留住人才制度为考核重点,所建立的留住人才制度应有以下特点:以在基层单位工作的优秀教师、优秀医师、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职工、企业优秀经验管理人才为重点,属于创新性制度,制度实施取得突出成绩,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省财政根据所建制度的覆盖面和市县财政投入等情况,分别给予不同水平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省级奖励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办法安排,不单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省级奖励资金只能用于补充完善本地区的留住人才制度,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不得因省级奖励而减少本地区人才投入。
第五条 申报奖励程序。各市县财政局于2017年底前,将已建立的人才储备金等有关制度、财政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年底实际支出情况,以及制度实施所取得的成效书面报送省财政厅,以后年度随建随报。有关人才制度必须是本地区党委或政府的正式文件,预算安排及实际执行必须以正式文件报告。各市县要注重对制度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在申报材料中反映。
第六条 审核奖励程序。对各市县申报材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进行审核,并研究提出奖励名单和奖励标准。经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下达奖励资金。在审核过程中,如有必要,将进行抽查核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际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共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