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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 省科技厅 省国资委《建立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8-10-25 17: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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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统计局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立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晋财教〔2017 〕274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建立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奖励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根据省统计局统计结果和实际核实情况,本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以下简称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尚未建立研发费用财务单独核算制度的企业、发明专利等科研产出达不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除外)、前三位的市、前十位的县。每年奖励一次。

第三条  奖励标准。根据企业单体投入与政府汇总投入等不同情况,结合投入规模大小,制定分类分级奖励标准。

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400万元,1-2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三位的市,投入强度高于上年全国平均水平的奖励300万元,低于上年全国平均水平的奖励200万元;    

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县(市、区),投入强度高于上年全国平均水平的奖励100万元,低于上年全国平均水平的奖励50万元;  

第四条  奖励排名审定办法。全省排名不需企业和市、县政府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由省级有关部门按以下步骤和职责分工进行排名审定:

省统计局根据年度统计资料提出奖励企业和奖励市、县政府的初步名单,并报送省财政厅,抄送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列入奖励的企业科研支出税前抵扣数据与企业纳税系统的有关数据,如对奖励企业的初步名单有异议,应及时通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列入奖励名单的企业和市、县政府,要求其复核与投入强度有关的基础数据,对有关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做出诚信承诺,并将复核情况和结果,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

省国资委和省科技厅联合对企业投入强度进行实地核查,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对市、县政府投入强度进行实地核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以上核查工作完成后,由省财政厅组织科技、国资、统计等部门研究审定奖励名单,在全省主要新闻媒体和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确定最终奖励名单。并仍由上述部门共同在全省主要新闻媒体和各自门户网站上发布奖励名单,由省财政厅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奖励资金不单设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办法安排。下达到企业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增加企业科研支出,下达到市级的奖励资金应按照省级的奖励办法,分配奖励本地区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和县级政府,省与市下达县级的奖励资金应奖励本县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并全部用于科研支出。奖励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因省级奖励而减少科研支出。

第六条  其他规定。市、县政府和各类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法》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填报本地区、本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的有关支出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存在数据造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纳入考核奖励对象。已经获得奖励的,一经查实扣回奖励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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