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建立优秀人才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晋财教〔2017〕227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建立优秀人才奖励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奖项设置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安排奖金的奖项主要为: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设立的人才奖励项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级部门名义设立的专业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为保持省级各类奖励标准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省级各部门在设置奖项时,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意见精神,与申请部门协商研究分类分级奖励标准,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 奖金安排。根据经批准设置的奖项,省级有关部门应在实施表彰奖励的前一年申请奖金预算,省财政厅审核后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对未经批准的奖项,省财政厅不安排奖金预算。对申请设置新的奖励项目,应从经批准的下一年度起执行。原则上当年不追加奖励资金预算。
第五条 绩效考核。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省级有关部门应在申报奖金预算年度完成评选工作,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完成。有关部门在申请奖金预算时,应同时报告上一次表彰奖励所取得的积极成效,对不报告的,省财政将不予安排新的奖金预算。省级有关部门应主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绩效考核,对绩效评价结果差的,省财政将按照财政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减奖金预算直至取消奖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将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