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晋财教〔2017〕154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建立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生活补贴的对象为纳入我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正式落户山西或与单位签订工作年限合同的人才随迁配偶,并且是来晋后暂未安置工作无工资性收入的配偶。
第三条 补贴范围。生活补贴的范围为配偶本人的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补贴,
第四条 生活补贴标准。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其随迁配偶生活补贴标准为所在地级市上年度事业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属于企业引进人才的,其随迁配偶生活补贴标准为所在地级市上年度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引进
的人才,其随迁配偶均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当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第六条 补贴负担办法。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同级
财政全额负担,属于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的,由企业和同级财政各负担50%。
第七条 补贴发放办法。当年引进人才后,由引进单位
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安排补贴,以后年度列入部门预算。在财政补助未下达单位之前,先由单位和企业垫付。随迁配偶安置工作后停发补贴,结余的补贴交回同级财政。
第八条 其他事项。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对随迁配偶的补贴。有关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做好引进人才及随迁配偶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研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