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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推荐全国、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 通 知
  • 发布时间:2013-03-20 20: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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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推荐全国、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 通 知

[2009-06-15 08:45:33]

 

行政各二级单位、各附属医院:

近年来,全院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科教兴院、人才强院战略,积极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2009年教师节,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我院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我院将于今年教师节表彰奖励一批在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2009年教师节庆祝活动主要内容

今年910日是我国第25个教师节,学院将召开隆重的庆祝大会,对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举行庆祝教师节的活动。要通过举办庆祝活动,大力宣传人民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历史功绩,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精神风貌。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的良好氛围,增强广大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广大教师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新贡献。

二、认真做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晋教人[2009]41号)精神,按照我院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有关奖励规定,今年评选表彰的有关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表彰奖励的层次和称号

表彰分院级和系处级两个层次。

院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由学院统一表彰,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系、处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由学院组织表彰,系、处级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省级、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由学院在评定的院级优秀人员中,推荐能够代表学校先进教学水平和政绩突出的教育管理人才。省教育厅给我院下达全国、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名额2名,其中必须保证推荐1名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包括高校优秀辅导员、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个人。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凡学院200710月以来在册教职工,近两年来在教育教学、科研卫生、管理服务岗位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院级和系、处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均按《金年会金字招牌至上网站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执行(见学院人事处网页)。推荐全国、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具体评选条件和要求见山西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xedu.gov.cn

(三)评选推荐程序及办法

评选推荐表彰“优秀人选”工作,应遵循“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教师法》和有关评选条件,采取个人汇报、群众评议、小组提名、系、部、处审议,最后上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查批准的多层次择优评选办法。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被推荐对象要具有先进典型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系、部、处审查申报的优秀人选要填写“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审表,填写表格要认真规范、实事求是。

(四)推荐评选名额分配

学院表彰的系、处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原则上按各系、处人员的10%评选,其中教学系、部按13%评选,非教学部、处按7%评选;院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原则上不超过优秀人数的50%

各附属医院根据自己的情况,参照《金年会金字招牌至上网站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制定评选条件,组织评审。校本部的临床教研室参加附院建制评选,评优比例根据临床教学人员的实际人数确定。

(五)奖励和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表彰奖励本着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对2009年评选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在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评选的组织,原则上以系、部、处为单位,人数较少的部门实行集中编组评选。对人数较少的部门具体编组如下:

第一组 组织部、宣传部

第二组 纪检委(审计处、监察室)、工会、团委

第三组 学工部(武装部)、学生党总支、招生就业处

第四组 财务结算中心、人事处

第五组 科技处、医政处、心血管研究所、中心实验室

第六组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信息网络中心、高教研究中心

以上各组首列单位的领导为组长(召集人)。有特殊情况依次顺延。

三、评选要求

1、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是贯彻《教师法》、《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对促进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评选,把评选工作与喜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建设和谐校园、加强师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激励导向,使评选表彰活动更好地为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2、评选过程要实事求是,逐层推荐,严格把关,保证评选质量。评选推荐要保证公正、公平,注重表彰活动的教育作用和激励作用。

3、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评选推荐要面向广大教育工作者,突出教师在“三育人”中的主体作用,评比指标、条件要真正体现向教学一线倾斜,切实保证专任教师的推荐数量。要注意掌握好领导与群众、教学人员与管理、服务人员,干部与工勤人员比例。在评选出的优秀人员中,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50%,特殊学科、艰苦岗位的人员要优先评选。

4、评选时间由各单位自行安排,评选结果于620日前报学院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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