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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10-25 17: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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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有关机构

编制事项的通知

晋编字〔2017〕21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7〕21号)和《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开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医改组发〔2017〕2号)文件精神,以创新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改革创新我省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提供体制机制保障。现就有关机构编制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组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整合县域内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将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含撤并乡镇后保留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整合,组建集中统一的医疗集团名称为“**县(市、区)医疗集团”,单位性质为公益类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法人予以登记,赋予相应的机构代码,医疗集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医疗集团所属医疗卫生单位法人资格不变,其法定代表人由医疗集团院长担任。医疗集团接受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关责任。

各县(市、区)推进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中,整合组建的其他医疗卫生集团,可参照上述表述规范其名称,明确其机构编制相关事项,统筹推进改革。

二、调整县乡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

医疗集团整合组建涉及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管理调整为医疗集团管理。原事业单位名称不变,可加挂“**县(市、区)医疗集团**乡镇卫生院(或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等)”牌子。

三、明确乡镇卫生院职责

   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管理、村级卫生室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职责,在组建医疗集团后仍保持不变。

四、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县(市、区)医疗集团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医疗集团实行院长负责制,拥有人事管理、内部机构设置、收入分配、运营管理自主权。完善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

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取消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行政级别。医疗集团及其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再确定机构规格和核定领导职数。现有编制由医疗集团统一管理、使用和调配,在保持乡镇卫生院现有编制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乡镇卫生院的编制,调整情况报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认识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的重要意义,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导,注重研究解决改革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提供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市要将改革进展情况及时报省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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