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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创新高等院校和城市公立医院管理开展人员总量管理及取消行政级别试点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18-10-25 17: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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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创新高等院校和城市公立医院管理

开展人员总量管理及取消行政级别试点的

晋编办字〔2017〕178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精神,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高等院校和城市公立医院开展人员总量管理及取消行政级别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深化高等教育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通过改革创新高等院校和城市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和去行政化,进一步扩大高等院校和城市公立医院的自主权,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内生活力和动力,促进高等教育和公共医疗健康发展,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和健康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以满足高等院校和城市公立医院发展需求、促进教育卫生事业发展为目标,创新编制、干部、人事、财政管理,搞活用人机制,积极探索去行政化,变审批管理为备案管理、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

(二)坚持统筹推进的原则。在高等院校和城市公立医院试点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及取消行政级别工作,要与事业单位改革和干部、人事、财政管理相关政策相衔接,与高等教育、公共医疗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与试点高校医院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做到整体谋划,因地制宜,系统推进。

(三)坚持先行先试的原则。在部分高等院校和公立医院开展相关试点工作,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既要积极稳慎推进试点工作,又要大胆创新探索,使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为不断创新和完善高等院校和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积累经验。

三、主要内容

(一)创新编制管理。根据办学定位、类型特点、学生数等因素确定高等院校人员总量,根据业务水平、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因素确定城市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按照人员总量对高等院校和城市公立医院进行宏观管理。试点高等院校和城市公立医院根据有关标准提出人员总量核定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根据确定人员总量各相关因素的调整变化情况,对各试点单位人员总量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公益目标实现不充分、办学(医)规模萎缩的单位,要根据相关标准减少人员总量,一次性核减不足以达到有关标准的,要通过限制新进聘用人员的办法逐步核减到位。高等院校和城市公立医院试点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后,事业单位性质和公益属性保持不变;人员总量不纳入事业编制总额,不列入编制统计范围,新聘用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冻结使用事业编制,在编人员按原渠道管理,备案总量包含在编人员总量。

(二)取消行政级别。试点高等院校和城市公立医院不再明确机构规格和领导人员行政级别。试点单位取消行政级别后,院(校)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仍维持不变;其他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进行管理;符合专业技术岗位兼任条件的,经单位研究同意,按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管理,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试点单位人员在职务晋升、交流任职等方面与同类机构同类人员同等对待,各种待遇不变。

(三)明确有关标准。高等院校人员总量核定参照《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晋编字〔2002〕8号)进行备案。城市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核定暂按以下标准执行:300床位以下的按1:1.3至1:1.4的比例核定,300-500床位的按1:1.4至1:1.5的比例核定,500床位以上按1:1.6至1:1.7的比例核定;对承担临床教学、医药科研以及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应急救治、基层帮服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任务较重的三级甲等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人员使用控制数按照2-5%的比例核增。对门诊量少、床位使用率低的,应适当减少备案人员总量。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相关标准,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提出有关单位人员总量的书面备案意见。

(四)改革人事管理制度。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以聘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人事管理机制,赋予试点单位用人自主权。试点单位在备案的人员总量内确定岗位总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进一步加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逐步实现后勤服务岗位社会化。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考核奖惩、社会保险、人事档案、人员流动、收入分配、工资核定、退休待遇,特别是政治待遇、任职资格、职务调整等方面与原有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同岗同工同待遇。单位新增人员按照“政策性安置优先,招录招聘为主,市场调剂补充”的原则执行。招聘人员在人员总量和岗位总量内进行,招聘数量按要求报备,招聘方案要按照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可自主组织实施。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招聘过程进行监管,招聘结果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报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备案。

(五)改革财政支持方式。试点单位财政支持资金不减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增加财政支持的长效机制;新进人员不作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落实政府对高等院校和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编制内离休人员费用等相关投入政策。参与试点的高等院校和城市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相关财务制度,强化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确保财务管理规范高效。

四、组织实施

(一)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在省直高等院校和公立医院中分别选择确定2-3个高等院校和公立医院开展试点。确定为试点的单位研究提出试行人员总量管理和取消行政级别的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编办备案。省编办根据相关标准核准备案,并将备案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试点工作从2017年7月底前开始,2017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单位人员总量备案工作。在试点单位运行1-2年的基础上,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为在高等院校和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及取消行政级别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高等院校和城市公立医院试点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和取消行政级别,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衔接,密切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具体承担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协调推进;组织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试点单位在取消行政级别后相关干部政策的衔接;财政部门负责跟踪研究制定相关改革试点的财政政策;人社部门负责跟踪研究制定相关改革试点的人事政策;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作为试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各试点单位承担着改革先行先试的重要任务,要把握改革方向,统筹改革要求,认真研究部署,扎实做好试点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试点单位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政纪律,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后,各试点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人才结构特点科学规划人员补充方案,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做到公开透明公正,确保可持续发展;取消行政级别后,对自主设置的业务机构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从严控制、科学设置,防止中层领导岗位设置过多过细。各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思想工作,消除改革中的不稳定因素,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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