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晋卫人发〔20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培养百名高端领军人才、千名骨干精英人才、万名基层适宜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入选我省“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的高端领军人才人选、骨干精英人才人选,以及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统一纳入“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和管理的其他优秀人才。
第三条 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应坚持“遵循规律、完善机制,按需培养、精准培训,严格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四条 入选人才的培养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人才所在单位选派培训为主,以个人联系进修学习为辅。高端领军人才人选以选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或省外知名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进修学习为主,骨干精英人才人选以选送到省内、外高水平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进修学习为主。
第五条 统筹各种培训资源,重点培养临床医学、中医药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等学科的人才,对全科医学、精神科、儿科、产科、急救、康复和护理等专业给予一定倾斜。
第六条 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根据人才专业方向和学科发展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实施精准培训。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和资助人才到境外、省内外著名医学院校、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研修深造,重点培养对象可参加多次培训。
第七条 鼓励人才参加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科研经费、学术成果、人才项目等申报评选活动;支持人才与国内外、省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交流合作;帮扶人才自主选择科研发展方向、组建和发展壮大创新团队。
第八条 发挥人才在政策制定、工作决策、项目立项、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咨询作用,邀请人才参加工作座谈、学术研讨、评审考核、参观见学等工作。
第九条 积极搭建平台,开阔人才视野,拓展人才影响力。有计划地组织人才参加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学术交流、专题研讨、培训授课等活动,支持人才所在团队或单位举办有影响力的学术会议、研讨培训等活动。
第十条 落实人才培养的各项待遇。人才被选派培训或个人进修学习期间,单位保持原有的职级岗位和福利待遇,有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章 人才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要充分发挥在人才培养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成立人才培养管理领导组,加强指导监督,搞好协调服务,定期研究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分别与人才组成小组或结成对子,定期进行面对面交流,了解情况、听取建议,主动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完善人才培养信息库。掌握人才培养情况和效果,研究建立人才培养的科学机制,推广人才培养有效模式,加快人才梯队建设,促进人才团队的形成与发展。
第十四条 加大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省卫生计生委设立“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专项经费,用于人才的培训、补助和奖励等。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人才所在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人才培养。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严格人才管理考核。人才所在单位要加强对人才的考核,突出品德、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考核报告存入个人档案,并及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市、各单位人才培养管理和考核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结果将作为人才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人才选拔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保持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已入选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培养对象:
(一)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有关规定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
(二)无故不参加选派培训任务或相关指令性工作的;
(三)选派培训或个人进修未达规定要求,培训进修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四)选派培训或个人进修期间请假超过应培训进修时间三分之一的,或违反有关培训进修规定和纪律的;
(五)三年内参加选派培训或个人联系进修时间累计不足半年的;
(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或受到处分、处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七)辞职、调出本省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纳入培养范围的。
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高端领军人才和骨干精英人才的增补工作。
第十七条 保护和激励人才自我完善、自我进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在培养期内做出突出成绩、取得重大突破、赢得省内或国内重要影响的人才给予奖励,并在资格晋升、职称评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权。
第十八条 积极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对人才培养工作和先进人才典型的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卫生人才培养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基层适宜人才人选的培养管理办法,各相关单位可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