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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省金融办 省转型综改示范区《鼓励科研创新和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山西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8-10-25 17: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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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鼓励科研创新和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山西实施办法(试行)

晋财教〔2017〕14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鼓励科研创新和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山西,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帮助引进注册各类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公司、分公司机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国际国内各类科研创新机构在山西设立的分支机构,携带科研创新成果来山西进行开发转化的创新团队,以及高水平人才来山西组建的科研创新团队;国际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良好经营管理业绩的基金管理机构;为引进这些机构与团队提供成功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科研创新机构奖励标准。根据机构与团队的科研创新内容,实施相应的奖励措施。

科研分支机构与创新团队携带科研创新成果来山西进行开发转化的,用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其他政府性基金给予支持,并享受我省的基金优惠政策,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政策。使用银行贷款的,享受我省的科研项目融资贴息试点政策;利用自身科技资源优势独立或联合开展科研创新工作的,视同本省科研机构,用省级科技经费优先支持。

机构与团队在山西转型综改区落户的,由示范区管委会提供工作场地,前5年免费提供,后5年减半收取场地租赁费。利用现有资源提供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的住房保障,达到“拎包入驻”标准。在物业保洁等服务收费方面实行减免优惠。

在山西转型综改区之外落户的,由有关部门协助安排工作场地,提供住房保障等服务,省财政给予基本相同的专项补贴。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奖励标准。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品牌影响力、经营管理基金规模、参股基金规模、投资企业等考核情况,实施相应的奖励措施。

对著名基金管理公司落户山西,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本省各类投资基金委托经营管理,对所建立的子基金和子基金投资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效益及经济贡献程度等,给予适当奖励。提供与科研创新机构相同的综改示范区内外优惠政策或省财政专项补贴政策。

著名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指在清科集团、投中集团、《福布斯》中文版等权威机构发布的相关排行榜中连续两年排名前50位的基金管理公司。

对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落户山西,参照对重点机构的奖励政策,结合机构实际情况,相应给予委托经营管理、投资奖励,以及工作场地、住房保障等优惠条件。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奖励标准。根据中介服务机构成功引   进情况,实施相应的奖励措施。

对成功引进国际国内著名科研创新机构的,由省财政奖励100万元。引进机构正式设立并开展实质性工作后,根据机构实际运行情况,分三年陆续支付奖励资金。

对成功引进创新团队的,属于携带科技成果进行开发转化的,由省财政奖励10万元,创新团队正式设立机构后,支付5万元、产品推向市场后支付5万元。属于高水平人才创新团队的,正式设立机构并开展科研创新工作的,奖励5万元。

对成功引进基金管理公司的,属于著名基金管理公司的,由省财政奖励20万元,属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奖励10万元。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注册并开展实质性工作后,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奖励资金。

提供引进服务的中介机构需在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包括省内外中介机构和境外中介机构。

第六条  部门职责。省科技厅、省金融办分别负责引进科研创新机构和创新团队、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核认定、政策落实、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省转型综改区管委会参与进入示范区机构、团队、公司的审核认定等有关管理工作,并落实示范区内优惠政策。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奖励政策、安排并支付奖励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申报程序。科研创新机构、创新团队和基金管

理公司落户山西后,分别向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报告机构设立、工作目标等情况,提出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各有关部门提出落实规定政策意见,会同省财政共同落实政策。

属于中介机构帮助引进的,中介机构应事先向上述主管部门提出帮助引进计划,经审核确定后,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引进任务完成后,由中介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政策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各有关部门提出落实规定政策意见,省财政据此审核后支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监督管理。对在落户山西、帮助引进工作中,各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享受奖励政策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各管理部门共同研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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