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办发〔2017〕62号)
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成长成才,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多渠道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
(一)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需要,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旅游服务和健康养老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同时,以县域为单位建立基层短缺专业人才定期发布制度,定期梳理本地迫切急需的岗位信息,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县级及乡镇事业单位招聘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录(聘)用。引导高等院校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加大基层短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照“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的标准给予专项安家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脱贫攻坚和农业现代化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参加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对在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人社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扶贫办)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公开考录(招聘),可面向本县户籍高校毕业生,适当降低学历,放宽或不限制专业,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毕业生,可以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每年开展面向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招录选调生工作,原则上安排到乡镇工作,并推进与大学生村官工作有序衔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应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者拿出一定数量职位(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市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加大招录国家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的力度,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源头活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
(五)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预定兵工作机制。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持续关心大学生士兵锻炼成长,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责任单位:省军区、省教育厅)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中小企业局)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农业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双创示范基地等,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和创业示范基地、园区补助奖励政策,向大学生创业项目和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倾斜。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网络创业,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其中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充分利用闲暇时间,通过互联网远程技术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公益性志愿服务或兼职工作,以多种形式为基层发展贡献才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扶贫办)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
(八)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教育培训体系。对从事基层服务项目、政府购买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实操实训,多渠道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践锻炼。各地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和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等,要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九)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发展的制度环境。认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对到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统筹做好交流工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十)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外语要求;取消论文限制性条件,将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水平的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与论文要求同等对待。提高基层一线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要素的权重。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标准和评价方式,探索试行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对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到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一)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十二)加强其他待遇保障。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兑现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更好实施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落实省会及以下城市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三、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项目
(十三)加大统筹实施力度。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技特岗计划,逐步实现岗位征集、公告发布、考试组织、管理服务“四统一”,促进项目间政策协调平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团省委)
(十四)调整完善相关政策。适时提高基层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服务期满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可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加分、优先录取等优惠政策。参加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结合各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实际存量,科学设置一定比例的职位(岗位),用于定向考录(招聘)基层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基层项目人员被定向录取(聘用)的,不得再享受定向考录(招聘)优惠政策。在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可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招聘服务或劳动合同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政府购买基层岗位人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团省委)
(十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团省委)
四、拓展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空间
(十六)强化基层工作经历政策导向。推进公开遴选和公开招聘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畅通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上流动渠道,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市级以上机关每年应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明确具体公开遴选或招聘的比例。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国资委)
(十七)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平台和智能化人力资源市场,实现求职招聘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八)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满足高校毕业生多样化服务需求。充分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开发移动客户端等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发展推广“互联网+岗位开发”服务模式,利用微信、手机移动客户端等信息服务载体,及时推送就业岗位、就业服务信息,提供精准、高效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军区,各市党委、政府)
(二十)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健全在校大学生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参加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增强对国情、省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和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军区,各市党委、政府)
(二十二)开展宣传表彰。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将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适时开展评选表彰。(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团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