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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09年我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03-20 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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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我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9-05-22 00:49:26]

 

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安排部署,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的基础上,今年我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进入个人申报和材料审查阶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接到通知后各二级单位随即安排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及时按照通知所安排的时间进行网上申报、打印、数据采集和体检等事宜。5月28下午18时30分以前,各二级单位将审核处理妥当的个人材料报人事处。

二、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我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医院为附属和平、和济医院。体检标准除取消对申请人员的身高、体重限制外,其它方面仍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体检表中心电图、B超、乙肝两对半项目暂不作要求,但体检中发现心脏、胆、脾、肝功项目异常者,必须做上述项目的检查。

三、提交材料要求: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应提供以下证件及基本材料:

1、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并在承诺书签上本人姓名。

2、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下载《思想品德鉴定表》,所在单位填写。

3、登陆山西省教育厅网(http://www.sxedu.gov.cn下载专区)下载《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双面打印)并到指定医院体检,提交本人体检合格表原件。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后取本科学历者应提供考生登记表或山西省成人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具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签章)、学习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后取本科学历材料不全和以开放式网络教育形式取得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者必须提供由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6、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教育修学期间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或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7、教育教学能力。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教育修学期间教育实习(指一线教学)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或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和高等学校中拟聘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其普通话不做要求)。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提供省高师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10、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的教授、副教授需提供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申请人所有个人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制或缩印到A4纸的正反两面。

1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务于2009年5月25-27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

教师资格认定中需要按规定批量上传照片,为便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完成,请大家统一到“大有数码”采集数码信息。认定所需照片由照相馆统一提供。

数据采集时间:5月23日至5月24日 地点:延安南路阳光假日城A1-8

联系电话:朱雪平13994629558 3031118

四、工作要求:

各二级单位对申请人员要提供便利条件,并严格初审个人基本情况,规范办理有关手续;对个人提交的材料应认真核对把关,杜绝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务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有未尽事宜望及时与本处联系。联系人:乔世华电话:3151484

人事处

2009-5-21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九中街13号 联系电话:0355-3033016 邮编:0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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