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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省委组织部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和简化工资审核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10-25 17: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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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改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

和简化工资审核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5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深入发展,切实做好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改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管理,简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管理

(一)下放岗位聘用认定权限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限额内审核; 省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工作由本单位按上述要求审核,省人社厅不再进行审核。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省直属事业单位凭汇总审核后的聘用人员花名表和电子信息数据到省人社厅办理岗位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和工资审核。

(二)调整市、县岗位设置聘用核准权限

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设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

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

县(市、区)人社部门将核准后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汇总报设区的市级人社部门备案。

(三)对因机构改革和其它历史原因形成的超岗位聘用人员通过自然减员、调出等方式逐步消化。

二、简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核手续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核

1、流动人员工资审核

各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试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17〕38号)规定,办理工资审核手续。

2、非流动人员工资审核

职务、岗位等级调整人员的工资变动,根据新任命的职务或新聘任的岗位等级办理;

取得新学历人员的工资变动,根据确认的学历证书办理;

受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变动,根据受处分、处罚人员的处分决定或刑事处罚决定办理;

工作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级晋档、晋升薪级的工资变动,凭单位出具的考核结果办理,单位增资表和工资变动花名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盖章,个人工资审批表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入档,同时办理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上述人员工资审核,均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工资审核手续,并更新工资管理系统数据。

省管干部的工资审核按省委组织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各市按此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简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核手续的办法。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变动进行审核把关,负主体责任。同时,对所属单位执行人员编制、计划、处级以上干部职数、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履行监管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政策规定严格执行。

(二)上级组织人社部门对下级组织人社部门和同级及下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变动负监管责任。要定期或不定期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检查,对超编制、超计划、超职数、超岗位设置、违规办理岗位聘用和工资的,一经查实,违规聘用和违规兑现的人员工资待遇要及时纠正,多发的工资予以清退。同时要通报批评并追究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承办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四、工作要求

各市组织人社部门、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改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和简化工资审核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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